中国科学院绿色过程制造创新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中国科学院关于近期深入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科发规字〔2017〕71号)和《中国科学院关于深化创新研究院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科发重字〔2017〕135号)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国科学院绿色过程制造创新研究院建设要求,成立中国科学院绿色过程制造创新研究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绿色过程制造创新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创新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创新研究院实施科学决策、扩大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负责审定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改革创新举措等,总体协调领导创新研究院及各共建单位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与主要职责
第三条 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领导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等。副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任务局局长和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成员由中科院机关相关部门领导、参建单位所领导等担任。理事会实行席位制,理事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席位自动变更为新任人员。
第四条 理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1. 制定并审议创新研究院章程、理事会章程;
2. 负责指导创新研究院建设,审定创新研究院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等重大事项;
3. 提名创新研究院院长、副院长人选;
4. 负责对创新研究院的绩效进行考评。
第五条 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创新研究院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议事程序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提议,或理事提议并经理事长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同意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九条 理事会讨论事项是否需表决由理事长确定。需表决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整理,经理事长审定后发全体理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法律和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绿色过程制造创新研究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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